(一)申报对象
由各县(区)人社部门创办或管理的具有公益性质,以承担为劳动者初次创业提供孵化服务为目的县区级(含)以上创业孵化基地。
(二)申报条件
1.孵化基地用于孵化对象使用的场地面积要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进驻企业达到12户、带动就业达到100人以上;
2.已经投入运行,基地具有完备的供电、供排水、采暖、通讯网络,以及安全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备后勤管理及安保人员,并能满足创业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对孵化对象实行场租减免等优惠;
3.建立管理服务队伍,具有较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能够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活动等,有专家导师团队定期给予在孵企业经营指导服务,企业入孵、出孵机制完备;
4.建立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创业孵化基地物业管理规定》《创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表》以及具备明确的孵化对象准入退出标准等;
5.做好创业者创业、企业发展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6.创业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确有需要延长孵化期限的创业企业,可在创业孵化基地延长不超过1年的孵化周期。
(三)申报流程
1.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要向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抚顺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2.初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经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同意后,上报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复审。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根据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报的初审结果,通过实地核查、企业调查等方式进行复审。
4.公示。通过复审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将复审结果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5.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抚顺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基地基本建设情况、当前运营情况以及下步工作设想等);
2.《抚顺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3.运营企业营业执照(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制度及工作人员名单;
5.基地进驻企业名册和带动就业人员名册;
6.基地与企业签订的入孵协议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并按上述顺序排列。
(五)联系电话
抚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服务部:
024-52866891
政策相关文件:
①关于印发《抚顺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及奖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抚人社发〔202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