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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营经费补贴
浏览:2372次    时间:2020年12月25日
  (一)补贴对象
  由各县(区)人社部门创办或管理的(以认定文件为依据)具有公益性质并正常运营满2年以上,以承担为劳动者初次创业提供孵化服务为目的县区级(含)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二)申请条件
  申请市级专项补贴资金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地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在孵实体数量12户以上、带动就业100人以上;近两年孵化成活企业10户(含)以上;
  2.已经投入运营,具备供电、供排水、采暖、通讯网络,以及安全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备了后勤管理及安保人员;具有较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能够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活动,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咨询、法律援助、产品展洽、成果转化,以及代理服务等;建立了管理服务队伍,组织专家导师团队定期给予在孵企业经营指导服务,企业入孵、出孵机制完备;有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
  3.承担创业者创业、企业发展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三)补贴标准
  I.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
  各县(区)可自行制定相应补贴办法对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奖补。享受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贴的不兼得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II.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按基地为入孵企业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费用总额的80%给予补助(由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的企业获得省级创业创新赛事奖项的当年提高5%;获得国家级创业创新赛事奖项的当年提高10%),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费用由第三方审计机构测算,审计测算费用支付主体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基地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在孵实体数量80户以上、近两年孵化成活企业50(含)户以上、带动就业600人以上的孵化基地,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基地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在孵实体数量40户以上、近两年孵化成活企业25(含)户以上、带动就业300人以上的孵化基地,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
  基地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在孵实体数量30户以上、近两年孵化成活企业20(含)户以上、带动就业200人以上的孵化基地,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基地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在孵实体数量12户以上、近两年孵化成活企业10户(含)以上、带动就业100人以上的孵化基地,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近两年指自申报认定年向前追溯两年。孵化成活企业指入孵时确定的孵化期(或延展期)过后正常经营纳税半年以上的企业。
  III.国家、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按国家、省认定标准执行。对评为国家、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不兼得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贴。
  (四)申报材料
  1.《抚顺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营经费补贴申报书》;
  2.《抚顺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营经费补贴申报表》;
  3.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基地基本建设情况、基地服务工作人员队伍情况、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建设情况、入驻创业企业及吸纳就业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含入驻企业产值等)、申请理由、下步工作设想及发展前景;
  4.审计报告。申报年度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的审计报告;
  5.相关资料。包括政府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各项管理制度、入驻企业花名册、基地与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书及达到申报条件要求相关佐证材料;
  注:用人单位(个人)申报补贴要提供原件及所需要件(附原件的电子版材料),按归属地由区(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并留档,复印件需申报单位加盖公章后申报。
  (五)联系电话
  抚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服务部:
  024-52603462
 
 
 
 
政策相关文件:
①关于印发《抚顺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及奖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抚人社发〔202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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