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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浏览:2871次    时间:2022年7月22日

各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现将《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2年7月21日

 

 

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回抚、留抚就业,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抚人社发【2022】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可预拨最多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请条件

1、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5年内,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及留学归国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中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认定。

3、执行时间:2022年1月1日起;预拨执行时间:2022年6月4日起

三、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补贴

四、申报材料

正常申报:

(一)《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

(三)《毕业证书》、身份证、《留学归国人员学历验证报告》、《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五)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和劳动备案名册(原件、复印件);

(六)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用人单位月工资支付凭证(原件、复印件)。

预拨申报:

(一)预拨申请表;

(二)以上3、4、5项材料。

五、申报时间

期满后一次性申报(符合预拨条件的,签订劳动合同后随时申报)。

六、受理及拨付

用人单位携带申请材料到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复核后,将补贴拨付至申请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

七、工作要求

1、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用人单位和人员,要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2、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扩大政策知晓率和覆盖面,保证政策落地见效。

3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规范建立档案妥善保存申报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装订、存档,防止丢失或损坏,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审计。

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才发展部

联系电话:58303006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电话:

新抚区:52313110    抚顺县:57599707

望花区:18841345103 清原县:53039439  53030440

东洲区:54655016    新宾县:55027768  55020809

顺城区:57660493    开发区:56622701

附件:

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pdf

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pdf

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预拨申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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