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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载体认定
浏览:1744次    时间:2020年12月25日
  一、认定
  在辽宁省内乡(镇)、村,依托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场所,以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解决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为目的,以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手工业、来料加工经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要内容,实现贫困劳动力脱贫增收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农家乐等),达到相应标准可认定为就业创业扶贫载体。就业创业扶贫载体应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有较稳定的生产经营项目,且生产运营正常。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扶贫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认定本地就业创业扶贫载体,并统一规定本地就业创业扶贫载体具体称谓。例如,“就业扶贫车间”、“就业脱贫驿站”、“就业扶贫工坊”等。
  二、分类
  就业创业扶贫载体根据生产经营的性质、方式、规模及扶持贫困劳动力增收形式,通常分为车间式、居家式、互助式等。1、车间式。指劳动密集型企业或创业人员利用废弃坑塘及闲散地、滩涂地等村内荒地,村集体收回的个人闲置的宅基地,村集体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办公用房、废旧校舍、厂房等资源建设工厂或车间,组织贫困劳动力集中从事手工编织、来料加工、农产品深加工等生产的载体。2、居家式。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按照签订的劳务(收购)协议,组织贫困劳动力利用自家闲置庭院、民居民宅、承包土地等劳动地点,分散进行手工生产或种植养殖等形式的载体。3、互助式。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无营业执照的种养大户为水产养殖100亩以上,土地种植100亩以上,畜牧养殖户生猪年出栏2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禽类存栏5000羽以上)、农家乐等以提供季节性或非全日制用工岗位、代替贫困劳动力养殖(种植)参股的禽畜(农作物)等形式帮扶贫困劳动力实现增收的载体。
  三、认定程序
  认定标准。1、车间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吸纳不少于5名贫困劳动力相对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12个月内累计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给付贫困劳动力每人劳动报酬总额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下同)。2、居家式。与不少于5名贫困劳动力签订劳务(收购)协议,帮助其通过居家分散劳动增收,12个月内给付贫困劳动力每人劳动报酬总额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3、互助式。吸纳不少于5名贫困劳动力相对稳定就业,或年季节性临时聘用贫困劳动力15人以上、12个月内给付每人劳动报酬总额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
申请要求。1、符合就业创业扶贫载体条件的单位或实体,向辖区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县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扶贫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市人社部门审核认定。2、申报就业创业扶贫载体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和个体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经营证明材料;无营业执照种养大户的身份证复印件、承包合同(协议)和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经营证明材料;村委会(居委会)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来料加工的,另需提供签订的订单合同。
认定公示。经审核合格的就业创业扶贫载体,在市人社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级人社、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向社会公布,授予统一样式牌匾。
  四、联系电话
  抚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服务部:
  024-52866891
 
 
政策相关文件/通知:
①辽宁省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力度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辽人社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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