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困难人员
(一) 申请条件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
(3)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
(4)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5)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6)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7)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8)军人配偶;
(9)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
(10)残疾人家庭、军烈属家庭和单亲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二)申请材料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认定表》;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低保证》或《低保边缘户证》;处于失业状态残疾人:《残疾证》;单亲抚养未成年人:《离婚证》或丧偶及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退伍证》,及自谋职业证明;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劳动模范证明;军人配偶:配偶军人证、《结婚证》、部队政治部提供的军人配偶证明;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提供优抚对象、烈属证明;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父母《残疾证》、毕业证;军烈属家庭高校毕业生:军烈属家庭证明、毕业证;单亲家庭高校毕业生:父母离异或丧偶证明、毕业证。)
(三)申请流程
1、申请:本人到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抚顺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
2、受理: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2)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录入金保二期系统。3、审查:街道、县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4、审批: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对县区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审批。
二、“零就业家庭”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认定程序
(一)“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进行失业登记,但无人从事有报酬工作或无任何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二)“零就业家庭”认定。
“零就业家庭”的申报、认定按照自愿的原则,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公示、街道复核、县区审核、市劳动就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办法。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可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材料到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申报,并填写《零就业家庭认定表》(一式四份,附后),经初审合格后,由本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3天。公示无疑义后,交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复核,再上报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市劳动就业部门认定并备案。
(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认定的范围、条件
凡档案已迁至抚顺,并在人才市场备案,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失业登记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家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1、“零就业家庭”;
2、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家庭;
3、残疾人家庭。
4、单亲家庭
(四)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认定程序
1、毕业生本人可持毕业证、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市级《零就业家庭认定表》、《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抚顺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抚顺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证》)到居住地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领取并填写《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认定及就业援助申请表》,提出认定申请。
2、社区(村委会)入户核实情况后上报街道(乡镇)。
3、街道(乡镇)复核后报所在区(县)劳动就业部门审查。
4、各县区就业和人次服务机构于每年9月前,统一报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