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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辽宁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1048次    时间:2006年3月15日
抚普培办发[2006]号
各区县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各就业培训基地:
     现将《辽宁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凡我市正式批准设立的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各类人中专院校、民办教育机构、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培训中心、农村职教中心、符合《办法》条件的,均可申请资质认定,经批准后成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   
   二、各就业培训基础要按照《办法》的具体要求对本基地进行一次自检自查,进一步查找差距,规范教学活动,提高培训质量,提高学员的就业率和就业稳定率。拟申请资质认定的培训机构,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务于三月底之前,向市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市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就业基地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并加强检查指导工作,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取得资质的培训基地由市普惠制就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年度就业培训任务书》,年度内没有按要求开展就业培训的机构,将取消其就业培训基地的资格。
抚顺市普惠制就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
 
辽宁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惠制就  业培训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8号),进一步做好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规范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建设与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维护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与学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境内凡经正式批准设立的职业院校、就业培训中心、各类大中专院校、民办教育机构、企业培训单位、科技培训中心、农村职教中心(上述单位以下简称“职业培训机构”),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后成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
  第三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惠办”)是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宏观管理部门。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是经省、市普惠办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进行资质认定,承担普惠制就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普惠制就业培训是公益事业,是国家职业教育的重要组织部分。
  第四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技能型人才。坚持为社会效益第一、培训质量第一的原则,自觉接受各级普惠办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省普惠办负责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市普惠办负责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宏观管理工作,包括本地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布局调整、培训专业(工种)设置、对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普惠制就业培训、接受赏的培训申请和鉴定申请。
  第六条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要组织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
 
第二章 资质认定
 
  第七条举办实施普惠制就业培训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由普惠办负责资质认定,并报省普惠办备案。
  第八条申请成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经合法程序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普惠制就业培训任务。
  3. 具有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实用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其它与普惠制就业培训相关知识教育所必需的师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
  4.专业的课程设置符合培训机构所在地区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满足学员学习的需要。
  5. 规章制度健全、内容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较好。
  6. 具有一定的培训规模和比较稳定的就业渠道,培训质量好,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第九条申请成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学校法人、主管部门(私人举办的、没有挂靠主管部门的,注明为私人;私人举办的、有挂靠主管部门的,注明为私人挂靠,并写明挂靠的主管部门全称;股份制学校应注明所有股东名称)、总体概况、办学指导思想和目的、培养目标、开设专业(工种)、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内部管理体制等;
  2. 职业培训机构的法人、联系方式;
  3. 职业培训机构成立时审批原件的复印件;
  4.所开设专业的师资情况;
  5. 学、生产实习场地和设备情况;
  6.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联合办学协议的复印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培训合同等;
  7. 填报《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资质认定表》
  第十条 资质认定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其成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决定。
  第十一条资质认定机关对已认定成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职业培训机构,发给统一负印制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资质证书》和牌匾,并登录辽宁就业培训网。
  第十二条申请成为省级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在市普惠办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市普惠办以书面材料形式统一申报,省普惠办进行资质认定。除所需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市普惠办的报告、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上一年度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情况等。
  第十三条省普惠办组建由14个市68所技工学校组成的冶金行业、焊接专业、数控机床操作、金杯、模具专业、机械加工专业、电工电子专业、仪器仪表专业、交通运输工程、煤炭行业等10个技工培训集团;
         以15所高级技工学校70所高等职业院校为依托,建设85个省级高等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
         以75所技工学校、120所中等职业学校和54所县级职业教育中心为依托,建设249所省级中等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
  第十四条普惠办已认定为技工培训集团和省级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职业学校予以挂牌。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大中专院校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组织所属培训中心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
 
第三章       招生
 
  第十六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招生实行市场运作和行政推动的工作模式。鼓励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积极与劳动力市场保持密切联系,鼓励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与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合同,实行“定单式”培训。市普惠办应当组织有培训需求的人员到开设相应专业(工种)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特别是组织有二产业专业培训需求的人员到技工培训集团参加培训。
  需要跨市进行培训的,由省普惠办负责协调。
  第十七条普惠制就业培训招生对象是:辽宁省城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的登记失业人员、转移后进城务工农民。
  第十八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在所在市普惠办的组织下积极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招投标工作。按照所在市的普惠制就业培训计划,根据省、市普惠办认定的专业­­(工种)拟定培训计划,参与普惠制就业培训任务竞标。
  第十九条普惠制就业培训招投标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普惠办要给中标单位发放年度普惠制就业培训任务书,并签订普惠制就业培训协议。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承担协议中的普惠制就业培训任务时,对受培训人员实行免费培训。
  第二十条中标单位要根据所在市的统一要求,提出本单位招生计划,包括培训专业(工种)、招生对象及对招生对象的素质要求。
  第二十一条市普惠制就业培训计划和中标培训单位的招生计划要在新闻媒体、辽宁就业培训网、各级劳动力市场、社区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被认定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省级以上示范学校和省级以上重点学校,每校每年应完成普惠制就业培训1000人以上。
  第二十三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开设的培训专业(工种)要本着实际、实效的原则,以城市用工量较大的餐饮、保健、建筑、机构制造、家政服务等待业的岗位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及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要以培养初级工为重点,适当培养中级工和高级工。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普惠制就业培训教学管理工作是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普惠办要大力加强普惠制就业培训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教学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行政管理、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师管理。
  第二十六条教学计划管理是以培训期为单位制定的教学工作总体规划,包括理论教学和生产实习教学两部分。
  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要严格执行省、市普惠办所制订的相关专业(工种)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省、市普惠办没有制订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的相关专业(工种),由开展培训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制订,报市普惠办审核后执行。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要根据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制订以班为单位的教学进程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和大纲进行授课,并突出授课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针对接受普惠制就业培训人员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授课方式。
  要严格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并统一使用省普惠办认定的职业培训教材。
  严格普惠制就业培训相关专业(工种)的培训时间,按照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普惠制就业培训课时标准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95号)规定,保证相关专业(工种)、等级的培训时间。
  第二十七条教学行政管理是具体实施教学计划的管理,对各项教学活动进行合理的组织、指挥和调度。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要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分工、清晰责任,实施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
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质量检查、考核制度、教学日志管理制度、教学档案管理制度、生产实习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完善理论教学过程管理和生产实习教学过程管理。理论教学过程要认真遵循备课、授课、成绩考核与评定等环节;生产实习教学过程管理要认真遵循组织教学、讲课、操作示范、巡回指导、结束指导等环节,认真填写生产实习教学日志,按照教学计划保证生产实习教学课时。
  加强校外生产实习教学管理,要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轮换实习岗位。
  加强生产实习教学安全制度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制度,防止出现事故。
  第二十九条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核心。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要对教学过程中的备课、授课、生产实习、考核受培训人员成绩等环节要制定明确的质量标准,重点对教案、课堂教学质量和生产实习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十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要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要热心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专(兼)职教师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条件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理论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所授课专业(工种)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鼓励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加强既能理论授课、又能进行生产实习教学的“一体化”教师的建设,扩大“一体化”教师所占比例。
  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应制订师资培训计划,定期对教师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
  第三十一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要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员花名册》、《学员个人情况表》、学籍、教务、考务等业务档案。严格执行学员的考勤制度,并认真填写学员考勤表,保证学员出勤率应不低于90%。
  第三十二条学员结业考试(考核)试题由市普惠办确定,由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组织实施,考试合格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给《结业证书》。要求职业技能鉴定的,由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鉴定,通过相应专业(工种)鉴定考试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应积极参加各种教研和竞赛活动,自觉接受省、市、县(区)普惠办的教学质量检查。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开办期间,普惠办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考核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培训情况。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四条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培训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04〕 539号)规定管理普惠制就业培训经费。
  第三十五条普惠制就业培训的合格率须达到90%,培训后再就业率须达到60%,创业培训成功率须达到50%。
  第三十六条申请普惠制就业培训经费补贴程序:
  1、培训合格率达到90%(含90%)以上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墓地,应向市、县普惠办提交普惠制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同时附普惠制就业培训任务书、招生计划执行情况说明、《学员花名册》、《学员个人情况表》、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市、县普惠办接到申请后,应按照普惠制就业培训任务书要求,对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实际培训人数、补贴标准、培训合格率等进行认真审核认定后,按补贴标准的70%核定培训补贴(内含教材费)。培训就业率达到60%(含60%)以上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同时要提供受培训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复印件(自谋职业的可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交纳凭证单,向市、县普惠办申请按补贴标准30%计算的奖励补贴,由市、县普惠办按规定予以核定。
市财政部门对普惠办核定的补贴情况审核认定后,按规定足额及时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
  2、对经市普惠办审定的普惠制培训计划的重点培训项目,可实行培训补贴预拨制。各级财政部门可于培训前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30%预拨培训补贴,培训结束后再按前款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所在地级市普惠办负责管理。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应自觉接受社会、新闻媒体、学员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省普惠办制订《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评估标准》,制订后另行颁布。
  第三十九条市普惠办要对与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签订的培训协议内容执行情况、培训质量、就业率等进行严格的评估、审核。
  第四十条市普惠办每年要组织人员按照省普惠办制订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评估标准》对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进行检查,对当年未开展或不按规定开展培训工作、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90%,培训后就业率低于60%、创业培训成功率低于50%的,取消其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资质。
  第四十一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应每月按照市普惠办的要求填写统计报表,按照要求上报培训情况。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二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改变培训专业(工种)、级别,应报原资质认定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如不能及时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应由原资质认定机关取消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资质。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在培训中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劳动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违反财经纪律,未按规定使用普惠制就业培训补助资金,挪用普惠制就业培训补助资金的,将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撤消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资质,追缴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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