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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劳务输出贫困劳动力补贴指南
浏览:936次    时间:2020年2月12日
  (一)有组织劳务输出
  1、补贴政策
经人社部门批准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职业介绍、专场招聘、劳务输出等就业服务活动达到一定次数,且为贫困劳动力提供1年跟踪服务,组织贫困劳动力到输入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输出就业地点,分省外、省内市外、市内县(区)外三个层次,分别给予400/人、300/人、200/人有组织劳务输出补贴。
      2、补贴范围
已获得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资质许可证、实行市场化运营、有开展职业介绍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
      3、认定依据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申请有组织劳务输出补贴,应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户籍所在地县区就业服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有组织劳务输出贫困劳动力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贫困劳动力输出名册》一式三份;
  (3)输出贫困劳动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输出贫困劳动力户籍所在地的行政乡(镇)政府提供输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证明一份;
  (5)与贫困劳动力签订的相关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7)输入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境外劳务输出须提供护照和获准签证复印件一份;
  (9)相关包(租)车合同及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审批程序
  (1)各级各类劳务输出机构在输出贫困劳动力成功1年之后,由贫困劳动力户籍所在地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将上述资料报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开发部;
  (2)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政策
贫困劳动力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实现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由户籍地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低于1000/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补贴范围
通过人社部门批准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实现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3、认定依据
贫困劳动力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户籍所在地县区就业服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行政乡(镇)政府提供输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证明一份;
  (4)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签订的相关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就业期间本人银行卡至少6个月流水账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审批程序
  (1)贫困劳动力实现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由贫困劳动力户籍所在地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将上述资料报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开发部;
  (2)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工作要求
      1、对同一名贫困劳动力的劳务输出补贴,一年只能申请一次,不能重复申请。
      2、对弄虚作假、骗取劳务输出补贴的单位或组织机构,要追回补贴并追究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处理。
      3、补贴政策执行截止期限为20211231日。
      4、联系电话
    抚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开发部
      024-52867765
 
 
 
政策相关文件:
①《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力度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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