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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办事指南
浏览:1712次    时间:2020年10月12日
  根据抚政发【2020】6号规定,对疫情期间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的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一、申请条件
  1、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每新招用1人按规定给予1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期间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办理地点
  符合上述条件的抚顺市辖区内企业向抚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企业《营业执照》;
  2、招用员工《就业登记备案名册》;
  3、《劳动合同》;
  4、缴纳社保缴款凭证;
  5、咨询电话:024-5260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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