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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关于激励我市中、小、微企业安置就业人员提案》(033号)的答复
浏览:12452次    时间:2017年3月15日
对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第033号提案的答复
谷战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激励我市中、小、微企业安置就业人员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十分感谢谷战军委员在百忙之中对我们工作的关注,我们在接到您的提案后,对您的提案给予了高度关注,以下是对《关于激励我市中、小、微企业安置就业人员提案》解答。
目前,国家给予的就业创业政策和我市即将开通的政策如下: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按照相关规定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2、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高校毕业生创办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对自主创业的大学生给予大学生最高10万元创业贴息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为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为3年,贷款第1年由我们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贷款范围为
4、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给予3000元/年至10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和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销售不动产、从事房屋中介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5、对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补贴期限为3至6个月。期间,企业为其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财政补贴。
6、2017年即将开通的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即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以下是“创业带动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为加大对我市创业带头人的扶持力度,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实施了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该政策补贴对象是由县区就业局、财政局共同认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带头人。
补贴条件:
1、申请保险补贴的创业带头人遵纪守法、按章纳税,在本地区创业群体中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支持创业工作,为本地区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2、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人数达到6人以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超过原有职工的30%,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保障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
补贴内容:
按国家规定标准为实际招用人员先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全额补助,享受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承办部门:创业指导处
                                   高校毕业生办
                        部门负责人: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督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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