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记者从抚顺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获悉,我市将对2008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年度审核,年审时间为2010年4月1日至5月31日。
据介绍,本次年审是对已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年审。未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公益性岗位、大龄补贴及“4050”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不需年审。
年审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社区统一持《再就业优惠证》和相关手续到发证机关进行年审。各类人员相关手续具体包括:失业人员持“解除(终上)劳动关系合同证明书”、《失业证》;下岗人员持招工或调转手续复印件;低保人员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退伍军人持《军人退伍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费申请表”;征地变户无业人员持征地补偿协议。
相关人员提醒,凡未按时进行年审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废止。确因特殊情况,未及时进行年审的,县(区)劳动就业保障部门可视情况,严格掌握,并按规定补审。对用人单位或个人通过转借、转让、出租、涂改《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就业扶持政策和资金等行为的,劳动就业保障部门将《再就业优惠证》予以收回,并取消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辽沈晚报 抚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