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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认真做好棚户地区改造就业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1348次    时间:2005年6月9日

 

抚再组发[200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棚户地区改造搬迁工作的关怀,切实解决棚户地区群众生活就业问题,经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做好棚户地区改造就业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
二00五年六月九日
 
 
 
关于认真做好棚户地区改造就业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棚户地区改造搬迁工作的关怀,切实解决棚户地区群众生活就业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大棚户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扶持工作力度的整体部署以及省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特提出做好棚户地区改造就业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摸清底数,全面掌握各类人员情况
 
    1、做好棚户地区入户调查工作。各区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集中人力、集中时间,组织开展对棚户地区下岗失业人员的专项调查。全面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情况、技能情况、就业愿望、子女求学情况、零就业家庭户数和家庭人数及其成员有无收入情况,以及4050人员就业生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技能、就业去向、培训需求等情况。
    2、在专项调查的基础上,建立棚户地区下岗失业人员数据库,做好登记造册工作,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为顺利开展就业帮扶工作做好准备、打好基础。
 
    二、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就业
 
    要采取各种措施,做好棚户地区就业援助工作,力争使棚户地区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全部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确保无就业人员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或再就业。
    1、市和区二级政府要依托棚户改造地区的街道、社区,协调有关部门集中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发展社区服务业,优先安置棚户改造地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市内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要与棚户区结成对口帮扶对子,实行对口帮扶,引导鼓励用人单位与棚户地区建立用工合作关系,定向招聘录用下岗失业人员;清退正在使用的退休人员,腾出岗位安排棚户地区下岗失业人员。
    2、棚户地区改造后,将腾出的土地作为建立和发展经济实体与劳动密集型产业之用。年内要完成由新抚区负责创办的容纳塑料制品、果菜批发、轻工贸易的第三产业大型商贸市场;依托嘉慧服装出口,建设望花区服装加工再就业基地;利用塑料三厂现有条件,带动东洲区塑料加工业发展。争取最大限度地吸纳棚户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3、加大棚户改造地区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投入,以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将职业介绍网络延伸到棚户地区。建立劳动力资源、用人需求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交流市场需求信息,扩大信息容量,实现市、区、街道、社区信息共享。提高职业供求信息的指导作用,最大限度地使岗位资源在棚户改造地区得到有效的利用。东洲区劳动力市场建设力争在今年7月份开工。年内市和各区要分别召开以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用工招聘为一体的专场就业洽谈会,帮助棚户区改造搬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三、加大对棚户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解决棚户区的就业问题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实行更为优惠的政策,加大对棚户区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扶持力度。
    1、再就业培训扶持。一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培训机构,针对棚户地区下岗失业人员的特点和需求,向每一位要求接受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对象,提供免费培训和技能鉴定。对棚户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家庭中达到劳动年龄但未就业的子女,根据本人意愿,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培训费用由所搬迁至区级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二是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帮助他们了解当前就业形势,分析自身就业条件,选择求职方向.当好他们自主创业和再就业的参谋;三是在棚户地区建立跨地区转移培训基地,重点培养跨地区转移下岗失业人员的技能,以培训促输出,促进棚户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域外就业,打造抚顺劳务输出品牌,提高对棚户地区的培训补贴比例,市财政对棚户区职业培训机构和免费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给予70%的培训补贴。
    2、劳务输出扶持。对组织棚户区下岗失业人员到省内外地区流动就业的单位,按照输出人员数量,可从再就业扶持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每输出一人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奖励组织输出单位200元的补贴。
    3、社会保险和税收扶持。对棚户地区零就业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或被企业招用,可享受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政策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满一年或申请公益性岗位一年以上未能得到安置的,已实现灵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养老保险可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或续保,市财政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10%给予补贴;医疗保险原则上参加大病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市财政部门按社会平均工资和市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对吸纳零就业家庭人员的企业,可在所得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4、小额贷款扶持。鼓励棚户地区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经工会、妇联、共青团推荐的创业带头人和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棚户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在推荐单位提供相关培训证明、信用担保、承诺与担保机构共同实施保后管理的基础上,担保机构可取消反担保,直接为其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手续。
 
    四、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l、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把棚户地区改造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就业扶持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真正做到思想上重视,组织上落实,工作上到位。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定期进行研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棚户地区就业扶持工作顺利实施。
    2、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扶持政策的制定,对棚户地区就业要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就业扶持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棚户地区就业扶持人数和项目,编制资金支出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初再就业资金支出计划。要建立棚户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和向省内外输出劳动力情况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财政部门要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库和实名制情况,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据实核拨补助金,确保各项扶持就业资金支出的需要;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教育和引导职工、妇女、青年转变观念。大力开展就业培训,积极培养创业带头人,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办实事;各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棚户地区就业扶持工作,全面了解掌握棚户地区劳动力资源情况、下岗失业人员家庭状况、劳动技能状况和就业意愿。制定棚户地区就业扶持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做好组织扶持工作。
    3、广泛宣传、共同推动。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街道、社区,加大就业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要为每个扶持对象开展一次上门政策咨询,介绍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就业扶持政策,解答他们关心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就业过程中的政策落实问题。要注意抓好典型,总结就业扶持工作做得好的地区和部门的经验,采取典型引路的办法,推动就业扶持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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