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抚顺市就业网

您的位置:首页-在线办事-办事指南

 
抚顺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
浏览:3169次    时间:2016年9月18日
     一、基本原则
    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报、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进认定工作。
    二、资质认定
    1、必须符合《辽宁省职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辽人社发[2013]6号)文件规定。
    2、抚顺市内凡经正式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业培训中心、民办职业教育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培训中心、农村职业教育中心(上述单位以下简称“职业培训机构”),均可申请成为定点培训机构。
职业培训包括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大学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岗前培训等。
    3、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资质有效期为三年(定点机构申请时间为受理年度的11月1日至30日)。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后,每三年根据其工作开展情况予以评审、酌情增减,确保培训质量。
   三、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原则上应具有三年以上培训工作经验;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自愿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3、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培训机构注册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培训机构净资产在200万元及以上,能够确保正常的教学培训需要;
    4、定点培训机构办学能力(一次性培训人数)应在200人以上,同时具备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相对稳定独立的办公、教学和实习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含办公用房),其中理论教室不少于4间,实习场地不少于300平方米,与理论教室要在同一地点;租借场地的应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实习场地应具备动力电、排风系统等基础设施;
    5、具备一定的档案保存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条件,有独立的档案室、办公室和财务室;
    6、具有满足教学和实习需要的设施设备。每个专业(工种)培训学员人数与工位数之比原则上不超过3:1,租赁的实习设施必须有租赁合同;
    7、定点培训机构须具备在培训教学开通远程视频监控的设施条件,并保持运行良好;
    8、严格执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的规定(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楼宇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具备灭火器材、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并建立应急疏散预案;
    9、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并配备从事职业指导人员。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人,每个专业(工种)应配备2名级以上的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10、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开展培训,培训方式和形式能满足不同培训对象需求;开展非等级培训的应分专业(工种)编制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方案,并经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予以实施;
    11、具有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考核鉴定制度、财务和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
    12、社会信誉良好,学员满意度高。未发生安全事故记录,无违章收费、学员投诉、发布虚假广告以及其他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投诉记录和被处罚记录。
    三、认定程序
    1、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和工作领导小组。由抚顺市职业培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立“抚顺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评审专家小组”,组织实地考察和评审工作;成立市纪检监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就业局组成的“抚顺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程监督认定工作。
    2、由“抚顺市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确认的定点机构名单。
    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经确定的我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将在报刊媒体上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版权所有:抚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网站标识码:2104000028(   技术支持 抚顺经纬网络 网站地图
地址:抚顺市新抚区东十路3号(市政府原址南院东楼)  邮箱:fsjy@fsjy.gov.cn  邮编:113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