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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学历士兵享受优待安置扶持就业政策
浏览:560次    时间:2010年2月11日

 

辽沈晚报  抚顺版

    春节前夕,新抚区在全市率先向高中以上学历士兵家庭发放优待金,每户3000元共发放30.6万元。为深化征兵制度改革,鼓励高学历青年应征入伍,提高新兵征集质量,我市对2008年冬季以后入伍的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各级各类院校的毕业生,实行优待安置和扶持就业政策。
    根据省《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我市制定了《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办法》。其中,对入学前属于农村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及初中、成人教育等毕业生,入伍后(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标准按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10%的比例发放,增加资金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入学前属城镇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含成人教育等),和入学前属农村居民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等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享受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安置政策,采取政策扶持自谋职业为主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以下统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确定。选择安排就业的,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按法城镇退役士兵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
    全日制高等学校(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及分院、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沈阳理工大学抚顺分院)在校大学生(含已考取并办理入学手续的)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后选择复学的,应享受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政策,由入伍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发给一次性补助金。其他政策规定仍按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征集新兵工作的暂行规定》文件执行。
    扶持就业政策 报考基层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报考生辽西北地区县(市、区)、乡镇机关公务员时,笔试总成绩加5分,单科加2.5分。参加我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被事业单位聘用的,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享受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优惠政策。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被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服现役时间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后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期间交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计算为工龄。公安、监狱劳教系统基层一线岗位面向社会招聘公务员(人民警察)时,要拿出专门录用计划,招录服义务兵满退役的全日制高等校毕业生。
    自主创业政策 扶持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退役士兵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创业所在地县区政府解决。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对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予以发放贷款。
    税收减免政策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娱乐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其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参加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由市、县区政策指定专门职业院校、职业技术教训机构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由当地政府确定免除部门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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