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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筹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769次    时间:2008年3月17日

抚财社[2006]48号

各县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社[2006]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顺市市财政局抚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 筹集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社【2006】54号

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虹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I号)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 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入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纳入财政国库(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划转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本级政府安排的就业资金不得低于上年 和本年可支配财力的l%,对术能足额安排就业资金的地区,省财政将通过年终结算等额扣减财力。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职业技能鉴超补贴、劳务输出补贴、创业推荐项目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特定政策补助和《再就业优惠证》工奉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对各地所需就业再就业资金,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适当补助,并对困难群体和困难地区倾斜。省财政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劳务输出补贴、创业推荐项目补贴。省财政对地方的就业再就业业补助资金实行年初明确额度和标准、补助资金按季预拨、年底全面考核评价、据实结算的办法。省财政对地方的就业再就业资金补助与地方财政实际投入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

    四、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职业介绍补贴。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拔每位符合辽政发【2006】l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经其就业服务后己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t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叫、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们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账户。在确保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收入等情况,统筹安排好职业介绍补贴资金预算,根据其免费职业介绍成功情况按季据实结算。职业介绍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二)职业培训补贴。经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符合辽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每位符合辽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陆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在确保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对无力先行垫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符合辽政发f2006]1号文件规定条件人员,各地可采取必要的帮扶措施。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可为上述人员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由财政部门按实际资金需求70%向培训机构预拨资金。

    (三)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对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摹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拒业(学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来到期的,可按辽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报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末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60%。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从事微利项日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有关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五)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企业),地方财政要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至50%提供岗位工资补贴,在此范围内,由各市政府制定具体补贴比例。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低保户、零就业家庭成员和“4050”人员参加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各级职业鉴定部门要给予免费鉴定,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一次性职业技术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各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七)创业带头人补贴。对培训创业带头人的培训机构,按培训专业高限标准计算培训补贴,同时对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为其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八)劳务输出补贴。对完成劳务输出任务的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对组织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到省外或省内地区间流动就业的组织输出单位,按照输出人员数量给予一定的补贴,每输出一人,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可给输出单位100-200元的补贴。

    (九)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补贴。对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对其未就业子女提供培训补贴。

    (十)培训能力建设补贴。对承担普惠制就业培训任务,经正式批准设立的职业院校(含高等院校、技校、中专、职高)、就业训练中心、民办培训机构、农村职教中心,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提供培训设备购置补贴。

    (十一)特定政策补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其并轨遗留问题,各级财政可通过特定政策补助给予必要支持。一是列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在做好与相关再就业政策合理衔接,不影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对省和地方国有困难企业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各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对中央困难企业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确定。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7年底。

    (十二)劳动力市场建设。各级财政还要安排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

     五、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各级就业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并将有关资金拨付寸情况及时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就业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总后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在2005年底结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要合并纳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

    七、中央和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除特定政策补助外,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省财政在对各地就业再就业资金进行补助时并予以考虑。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和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排除在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之外。

    八、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劳务输出补贴、创业带头人补贴等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发放台帐和数据库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要明确并公开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要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火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就业再就业人数、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十、各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十一、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办法与本办法有不同之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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