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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1162次    时间:2006年5月12日
 
抚再办发[200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4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企业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企业包括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 
    企业及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 
    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认定申请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全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递交认定申请,同时领取《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二)认定办法
    企业申请认定时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2、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全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7、《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经县(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查及县(区)政府同意后,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到企业实地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同时在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后注明就业时间、去向。
认定后的企业,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认定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二、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认定申请 
    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递交认定申请,同时领取《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 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二)认定办法
    经济实体申请认定时报送下列材料:
    1、国资委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三类资产”证明;
    2、《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
    3、《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4、职工花名册;
    5、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劳动合同(副本); 
    6、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经济实体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上述材料经县(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查及县(区)政府同意后,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到企业实地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 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核发《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同时在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后注明就业时间及去向。
    三、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和国、地税务局负责对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年检工作。年检时间安排在每年2?3月间进行。 当年认定的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初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递交下列材料:
    1、《认定证明》;
    2、本年度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
    4、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一式两份);
    5、《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2005年底前的认定企业不提交);
    6、上年度财务报表;
    7、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8、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9、企业年度自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上述年检材料经审查合格的, 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在该企业实体的《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年检戳记, 同时在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后注明年检或就业时间。
    企业在年审合格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认定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不参加年检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认定资格,不再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再就业扶持政策的,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加强《认定证明》的管理
    1、《认定证明》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同一样式,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统一编号备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认定证明》,违者将依法予以惩罚。
    2、企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限届满的、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的,要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组织收回其《认定证明》。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企业认定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关于做好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抚劳社发[2003] 9号)同时废止。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认定企业的监督管理及其在剩余享受政策期限内《认定证明》的年检按本通知执行。2005年底前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代替。
附件:
l、《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样式)
2、《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样式)
3、《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
4、《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样式)


                                             抚顺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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