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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就业的意见操作办法》的通知
浏览:811次    时间:2007年7月2日
抚民发[2007]46号
各县区民政局、劳动就业管理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就业的意见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民政局
抚顺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二00七年七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就业的意见操作办法
 
    一、享受渐退政策人员的范围   
    l、低保对象中实现就业且工资收入已达到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人员及家庭:   
    2、低保对象中在4050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及家庭:   
    3、低保对象中自谋职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年收入低于8000元(含8000元)的人员及家庭。  
    二、享受渐退政策人员的认定及渐退工作程序由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所在社区填写认定表和花名册后,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认定。经认定的名册由街道负责分别报区就业局、区民政局备案。街道民政科具体负责办理符合渐退人员的各阶段手续。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渐退政策同时取消其低保待遇:   
    1、下岗失业后自谋职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年收入8000元(不合8000元)以上的人员及家庭:   
    2、无正当理由经2次介绍拒不就业的人员及家庭:3.无就业愿望,连续2个月不领取低保金、连续2次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人员及家庭。   
    四、渐退政策执行时限   
    1、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低保渐退政策:   
    2、2007年7月1日前已就业的低保对象也从7月1日起计算时限:   
    3、自低保对象从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第一年内继续享受低保各项待遇:第二年低保金调整为每人每月按10元发放,其它待遇不变:从第三年起停止享受各项低保待遇,退出低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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