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再办发[200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加大零就业家庭及棚改回迁居民就业援助工作力度,推动各项援助政策的落实,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辽宁省零就业家庭及棚改回迁居民就业援助工作考核办法》(辽再办发[2007]11号),现转发给你们。根据抚顺年初制定的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对省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一条做如下更改,请遵照执行。
确保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实现双就业,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对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按程序确认后,对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要确保在20日内实现就业。在棚改居民回迁后60日内,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就业率要达到92%以上,稳定就业率要达到70%以上。
附件:辽宁省零就业家庭及棚改回迁居民就业援助工作考核办法
抚顺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