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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抚顺市棚改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905次    时间:2007年3月12日
抚再组发[20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员,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十大重点民生工程,进一步做好棚改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将《抚顺市棚改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七年三月十二目
 
 
抚顺市棚改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方案
 
    今年是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回迁的高峰期。为了保证回迁居民“住得起、住得稳”,市政府已经将棚改回迁居民稳定就业列入2007年十大重点民生工程。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十大重点民生工程,进一步做好棚改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任务
    做好棚改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使他们“住得起、住得稳”,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从构建和谐抚顺、落实执政为民的高度来认
识和抓好重视这项工作。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帮助棚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为目的,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大力推进棚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努力构建和谐抚顺。
    工作目标:在全市棚改回迁小区内组织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政策扶持、岗位援助等多种措施,在居民回迁三个月内。确保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就业率要达到92%以上;对棚改的零就业家庭实现双就业:下岗失业人员通过政府援助就业的。稳定就业率要达到70%以上。
    稳定就业标准:被用人单位招聘的,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开展调查、摸清底数。3月份,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集中时间和人力抓紧进行棚改回迁下岗失业人员的专项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家庭人口情况、家庭成员的就业状况及自然情况、未就业人员的下岗失业时间及就业和培训意愿、已经就业人员的就业时间及收入状况等。调查结束后.社区和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在一个月内对回迁的棚改下岗失业人员建立登记台帐。在此基础上建立棚改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动态数据库。
    (二)完善申报登记制度,规范基础管理。棚改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棚改回迁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及时走访居民家庭,了解和掌握社区内居民就业状况。做到回迁一户、登记一户、帮扶一户。对已登记的回迁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做到本人情况清、就业状况清、培训需求清、就业愿望清。要根据本人的情况和需求,及时组织培训或提供两次适宜的工作岗位。本人不服从安排或介绍的,应视为无就业愿望,取消就业援助资格。各区要进一步规范对棚改回迁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管理.按照省市规定,统一认定程序,建立统一的登记台帐和数据库,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三)完善政策,扶持就业。县区要认真落实省市制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为棚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1、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棚改回迁居民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及“4050”下岗失业人员。棚改下岗失业人员在回迁小区内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由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应承担部分)给予全额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帮助棚改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就业和培训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中,对居住偏远、生活困难的,用人单位或培训单位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20%的标准提高岗位工资或培训补贴,帮助其解决通勤、午餐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3、对利用集中连片棚改腾出来的土地,建立棚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市场和再就业基地的。其建设资金由市、县(区)政府负责筹集,并纳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4、对棚改下岗失业人员在棚改腾出的土地创建的市场安置就业的,其从事货物(含农业产品)销售提供应税劳务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收入的,暂免收个人所得税。
    5、对棚改下岗失业人员以家庭手工作坊方式从事手工编织等收入,以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经纪人收购并销售手工业产品收入,可比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每户(人)每年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8000元。
    6、安置棚改下岗失业人员创建的再就业基地,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可按实际招用棚改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每人每年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4800元。
    (四)拓宽就业渠道,促进稳定就业。
    1、加大政府组织力度,开发一批公益性就业岗位。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拓宽开发公益性岗位范围,多元化开发就业岗位。在继续做好社区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开发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有组织地开发社区配送、居家养老护理、集中连片回迁小区物业管理、病残疾看护、“公益小饭桌”、小学生接送等就业岗位,为棚户回迁下岗失业人员提供适合的公益性岗位。
   2、利用棚改腾出的土地,建立一批创业市场。县区要充分利用棚改腾出的土地。通过建立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建市场、再就业一条街等形式,安置棚改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3、发展多种就业形式,拓宽一批就业岗位。各区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建设无围墙工厂的经验,进一步推动手工编织等家庭手工业发展,解决发展家庭手工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拓宽家庭手工业产品销售渠道.开拓新产品,扩大家庭手工业规模,使有劳动能力。但受一定条件限制的棚改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居家也能够实现就业。
    4、建立再就业基地,创建一批岗位。各区都要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多种形式,创建和选择确定一批适合棚改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企业,作为安置基地,并对基地给予一揽子优惠政策,为棚改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提供及时的工作岗位保障。
    5、加大劳务输出工作力度,组织输出一批人员。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组织劳务输出职责,进一步加大组织输出工作力度,扩大输出规模,要在每月(季)针对棚改回迁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输出活动,发布劳务输出的岗位需求信息,认真落实劳务输出奖励政策,引导棚改回迁下岗失业人员走出去,到市外、省外就业。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工青妇群团组织的优势,为工青妇组织开展劳务输出工作创造条件。
    (五)开展专项推进活动,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1、岗位对接进社区。一是全面实行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各级劳动就业部门要认真实施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岗位空缺和用工需求信息,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向棚改社区提供用人信息,实现岗位资源与劳动力资源的有效对接。二是开展劳务输出进社区活动。各区政府要认真履行组织劳务输出职责,进一步加大组织输出工作力度,探索多种就业方式,建立劳务输出合作基地,延伸就业和维权服务,扩大输出规模。三是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青年企业家牵手棚改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活动”。由团市委牵头。组织全市青年企业家,提供就业岗位,安置棚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2、就业培训进社区。积极开展就业培训机构与回迁小区的对接活动,对回迁小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免费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就业技能或创业能力。对棚改回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2—3年的免费技能培训。接受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要加强与用工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做好棚改学员培训后的推荐就业工作。对学员自主创业的要提供项目咨询、开业指导、申请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服务等。
    3、政策援助进社区。各地要灵活利用各种政策,为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就业再就业提供政策扶持。充分发挥政策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并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为援助对象尽快实现再就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政策执行部门要主动深入棚改社区,了解下岗失业人员对政策扶持的需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证援助对象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渠道畅通,简化手续。
    4、就业服务进社区。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就业服务对接活动,与棚改回迁小区社区结成对子.帮助棚改回迁下岗失业人员认清就业形势,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设计自身职业。并为其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同时要为援助对象提供档案保管、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劳动保障事务的代理服务,减轻援助对象就业过程中的负担。
    (六)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援助棚改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实施棚改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工作
作为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政府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统筹规划。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深入基层了解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定援助措施,落实援助工作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实行地方政府和
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要求、协调运作、密切配合、合力攻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负责棚改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棚改工作进展情况、回迁时间、回迁户数和人数等情况,对居民已经回迁的小区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意见》(辽政发[2006]l号)要求,在回迁后一个月内建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暂时不具备建立工作机构条件的,要成立临时机构,负责棚改回迁居民的就业援助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尽快建立工作机构,为做好棚改回迁居民的就业援助提供组织保障。负责棚改部门要主动与地方劳动保障部门配合,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意见》(辽政发[2006]1号)要求,统筹规划好新建小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及时通报
棚改回迁工作进度、回迁户数和人口情况等。
    (七)加强监督考核。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棚改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的监督考核.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市政府将建立棚改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的调度和通报制度,并作为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监督考核的重要内容,通报和调度情况同时抄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协以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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