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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4050”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宣传
来自:www.fsrs.gov.cn 抚顺市就业培训服务网    浏览:1793次    时间:2011年10月21日
 
    一、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4050”灵活就业人员,如果2011年12月31日前未及时缴费和补缴欠费的,社保补贴将不予补贴。
    二、依据抚人社发【2010】35号文件规定,“4050”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缴2011年6月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暂不征收滞纳金;上述人员在2012年1月1日后补缴2011年6月前欠费的,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
    三、“4050”灵活就业人员以后年度缴费将按照上述两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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