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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抚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浏览:794次    时间:2009年10月23日

抚政办发〔2009〕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驻抚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驻抚部队符合总政治部规定的现役军人家属随军条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已落户抚顺的部队现役干部家属。
      二、接收单位: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含中省直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义务。
      三、积极安排随军家属到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工作。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内部工勤辅助工作的普通雇员岗位和社区工作站的工作岗位,以及政府设立的协助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交通协管、治安协管、城市协管、劳动保障协管、房屋租赁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社区在换届或社区干部岗位出现空缺时,要优先安排随军家属。
      四、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置随军家属。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设身处地地为驻军干部着想,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下达的分配安置计划。对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做的不好,拒绝接收随军家属或就业安置达不到责任目标要求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双拥工作先进单位。
      五、随军家属应服从组织安排,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置就业,今后不再列入安置计划:
(一)在企业有安置意向、且工作条件和工资较为合理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推荐就业的。
(二)随军家属接到用人单位录用通知后,未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报到上班,无故逾期15天不报到的。
      六、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规划,为随军家属提供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就业能力,为其就业和创业创造条件。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师资、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培训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证书。
      七、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领导。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大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加强国防建设和密切军政军民关系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把驻抚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做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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