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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722次    时间:2009年5月12日

                                                抚政办发【2009】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抚顺支行《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和《抚顺人民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抚政发〔2009〕10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分类指导,突出重点,落实政策
    一是突出扶持重点。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地区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引导。新抚区、顺城区、抚顺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现代物流、电子信息、餐饮等行业;在东洲区、望花区、胜利经济开发区,着重扶持鼓励发展创办投资小、见效快、安置人员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清原、新宾、抚顺县等地区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和商务旅游等行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鼓励创业者积极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和行业。注重鼓励创业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对于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的创业活动,要给予重点扶持。
    二是放宽市场准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即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类创业主体进入。并支持创业者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
    三是简化审批程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政务公开,简化立项、审批办证手续和办事环节,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为劳动者创业开辟“绿色通道”。
    四是规范收费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收费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收费项目要严肃查处。对地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按最低限额收取。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等行为。卫生、税务、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落实促进创业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五是解决创业场地。各级政府及其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创业者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创业用地的保障工作,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要留有一定比例的标准厂房作为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要盘活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为创业者提供低租、廉租的经营、办公和生产服务场所。
     六是完善财税金融政策。
    (1)给予税费优惠。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以及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特别是鼓励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降低创业税收门槛,将营业税按月纳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至5000元。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国
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优先给予科技专项资金支持。
    (2)加大金融支持。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吸引、带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创业投资领域。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符合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人民银行抚顺支行、市银监局要加大银行贷款投向的监督检查,引导和督促其每年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扶持自主创业。各级政府对发放中小企业贷款增加幅度较大的商业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励政策。要结合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际需要,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要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残疾人、低保人员、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每人最高额度为5万元。2008年以来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对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最高为10 万元。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七是实行创业补贴。创业推荐机构推荐的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财政部门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给予项目推荐机构2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市认定的创业带头人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达到规定要求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按培训专业高限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成员等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至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创业服务补贴。
    各级政府用于就业、扶贫、支农、服务业的转移支付资金及各类专项资金,凡是能与创业相结合的,要优先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咨询、开发、培训、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支出,严禁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八是强化创业保护。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得干预其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其创办实体的合法权益。继续加强创业软环境建设,不得强制要求参加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和各类评比、考核等活动;不得为中小企业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对市认定的创业带头人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严格限制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活动。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加强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一是扩大创业培训的范围。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工作的同时,结合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需要,将创业培训向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城乡各类创业者延伸和拓展。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积极开展创业培训。要大力开展“五进”活动,即“创业培训进社区”。将有创业意向的失业人员集中到街道、社区,组织专家、教师授课,将创业培训送到失业人员家门口,方便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创业培训进校园”。高校要将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作为选修课引入课程体系,开设创业教育课,增加创业实训内容,增强高校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创业培训进乡镇”。对有创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人员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并增加创业培训师资力量,注重培训班质量监督和管理;“创业培训进部队”。政府有关部门要与部队协调做好即将转业退役军人的创业培训,帮助转换角色,增强创业技能;“创业培训进中心”。各级群体组织建立的帮扶中心在服务范围内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技能培训。通过“五进”活动,为创业者积累创业经验,增强创业本领,提高创业成功率。
    二是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加强对创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及时了解在制定培训计划、规范教学管理、组织实施培训等方面的情况,指导其按规范标准组织教学。要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和质量考证活动。强化对学员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建立学员档案,及时记录学员开办和经营企业的情况。要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实效性,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是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各级政府要通过多方投资方式,充分利用城乡现有的各类园区、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专门的创业孵化基地。要整合资源,劳动保障、人事、科技、中小企业等部门要面向全社会开放孵化基地,并努力提高孵化基地建设水平。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进行孵化培养,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力,提高创业稳定率。2009年底前,各县(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全部达到规定标准。
    三、强化创业指导,完善创业服务
    一是各市、县(区)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强化创业指导和服务职能,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推动和提供“一条龙”创业服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平台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安排专人为辖区内的劳动者创业提供专项服务。积极推进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加强创业专家队伍建设,建立由有创业经验、熟悉政策、热心服务的优秀企业家、行业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法律专家以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指导讲师团,经常深入“校区、社区、园区”,通过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及时、有效地解决他们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是各县(区)要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荐介绍的工作机制,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服务。创业项目要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突出本土化、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等特点,经专家论证可行后,向创业者推荐,帮助创业者选准创业项目。各县区和各高校的创业项目库要统一报市,建立全市创业项目资源库,依托“抚顺市就业培训网”,实现全市联网,资源同步共享。做好创业项目库的动态维护,畅通项目信息,降低创业成本,加快创业速度,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
    三是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要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吸纳各类社会评估机构参与论证评估,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要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面谈服务等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四是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创业者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创业服务。加强创业企业的员工培训。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的需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普惠制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搞好协调配合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市政府将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各县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对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搞好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共同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重点推进就业增长型就业。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以创业带动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之中,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筹集用于促进创业的扶持资金,及时审核拨付各项补贴资金和服务经费。建设、土地管理部门要帮助创业者妥善解决生产经营场地问题。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科技、中小企业等部门要在场地、资金等方面支持全民创业。环保部门对于符合所在工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的项目,要简化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卫生部门要提高效率,加强管理,完善服务,依法做好卫生许可及年审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要简化创业企业的消防审批手续,对轻微的消防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各经办银行要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简化贷款业务流程,为创业者提供快捷便利的信贷服务。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鼓励自主创业政策、公开办事程序,普及创业知识,宣传开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在全社会形成政府重视、部门支持、社会鼓励的良好舆论氛围。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发改委 市经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建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人民银行抚顺支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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