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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浏览:697次    时间:2008年2月29日

辽政办发〔2008〕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以来,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稳定全省就业形势,提高稳定就业率,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重点是,以促进稳定就业、提高就业收入,全面提高培训管理质量目标,实现由重数量向重质量,由简单技能向高技能、复合技能培训的转变,提高普惠制培训和企业培训的教学质量、培训层次、设施条件、管理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入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普惠制就业培训对象的范围
  城镇失业人员培训资金补贴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退役士兵和其他失业者。
  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资金补贴对象: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等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农村退役士兵、在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力、有意愿外出务工、返乡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降低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的条件
  凡符合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条件,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可参加政府提供补贴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已享受一次免费培训,一年内没有就业的;虽已就业但工资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1.5倍以下的,还可享受一次以提高就业收入为目标的免费技能培训。
  三、提高培训课时补贴标准
  对城镇普惠制就业培训对象实行免费培训、政府提供补贴的办法。培训课时补贴标准为:一般专业工种就业培训,每课时每人补贴3元;第二产业等专业工种的初中级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课时5元;高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课时10元;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课时10元执行。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城镇普惠制培训机构技能培训的,享受城镇培训对象同等培训待遇。
  对农村转移劳动力普惠制就业培训实行定额培训补贴办法。开展以农村新生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期限6至12个月,培训费用补贴1500至3000元;开展以农村富余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务输出培训,培训期限3至6个月,其中二产类专业培训补贴800至1600元,三产类专业培训补贴300元,引导性培训补贴50元。
  对经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属于劳动力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按城镇普惠制就业培训人员同等标准予以补贴。
  四、依托企业建立实训基地
  推动校企合作,充分利用企业的场地、设备、技术力量,在企业设立学生实训基地,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在全省选择100家培训设施好、实训设备精良的大中型企业,作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所有普惠制就业培训机构,承担技能培训中的实训任务。聘任企业中优秀的技师、工程师为实训教师,按照普惠制就业培训机构实训教师同等标准支付授课补贴,由普惠制就业培训补贴资金支出。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给予补贴
  对大龄、身体残疾、低保及低保边缘户、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和进城务工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对城镇生活困难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对象给予补贴
  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的低保及低保边缘户、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等生活确实有困难、居住地距离培训地较远的城镇培训对象,根据本地区生活水平状况,在午餐费、交通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补贴。
  七、鼓励开展定向订单培训
  对用人单位急需或已签订劳务输出意向协议的普惠制就业培训,鼓励采用“快速通道”办法开展订单培训;对已签订《培训就业协议》的,培训前按培训人数所需培训费的70%拨付培训费,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0%,拨付剩余的30%培训费;对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培训前先行拨付培训费。
  八、调整创业培训补贴拨付办法
  普惠制就业培训机构组织创业培训,开班前按培训计划人数预拨50%培训费;培训合格后有50%的学员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经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审核合格后,再拨付50%的培训补贴。
  九、对重点专业培训增加培训补贴
  对因培训时间长(3个月以上)、实际操作耗材多导致培训成本较高,职业培训补贴不足以弥补培训成本,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重点专业和急需专业的,可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补贴不超过30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200元。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不同培训项目、培训成本和培训后的就业率确定。培训后的就业率一般不应低于75%。
  十、搭建资源管理平台,促进技能岗位对接
  各地要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平台建设,做好普惠制就业培训的信息服务工作,建立全省劳动力资源信息库、用工需求信息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开展岗位技能对接活动,定期调查、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充分利用培训基地就业网络资源和劳动力市场平台,广泛开展订单式培训,为培训学员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加强基地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各地要加强对各类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监督、检查和指导,从基地认定、招标投标、监督实施、检查验收等方面,加强经常性管理,严格操作程序,规范操作行为,加强考核和验收,确保培训质量。每年要对本地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有关情况上报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标准、未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教学质量低劣、学员评价差和违反相关规定的,取消其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资格。
  十二、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公共实训基地功能
  各地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公共实训基地,加快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资、跨行业、高水平、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公共实训基地,根据职业技能培训的发展需要,不断增加技能实训、技能鉴定、师资培养、技能竞赛、技术交流和示范性培训等新功能。凡利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的地区,要按照上述原则制订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尽快实现公共实训基地的高效运行。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督察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普惠制就业培训质量评估体系,完善培训绩效考核量化指标,将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目标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建立普惠制就业培训督察制度。每年年末,省政府督察室将对各市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开展全面督察。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培训计划安排、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培训补贴到位情况、人均占有培训费水平、培训人员和培训效果,并将检查情况作为下一年核拨普惠制就业培训资金的重要依据。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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