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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统计工作的通知
浏览:814次    时间:2009年11月24日

抚劳就发〔2009〕32号

各县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统计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09】327号)要求以及抚顺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统计工作的通知》(抚劳就发〔2009〕27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统计工作,提高离校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统计质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明确目标,统一口径  
    《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情况统计表》统计对象是:回原籍离校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原籍是指毕业生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为抚顺;离校未就业是指7月1日前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2009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来自城镇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 抓住工作重点,补充统计内容  
    从12月份起,要求各县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在填报《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情况统计表》基础上,还要补充填报 《家庭困难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情况 (月报表) 》
(见附表)。 
    三、明确任务,加强落实  
    一是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作用。各项统计数据除各县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直接掌握的以外,其他数据应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进行调查统计来完成。  
    二是建立工作责任制。各县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要把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情况统计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明确责任人,并保证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队伍的稳定。  
    三是明确就业统计范围。就业见习的人数、参加普惠制等培训的人数、出国留学的人数以及应征入伍人数,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既不算就业也不算失业状态,在统计期末实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时,作为扣减项剔除。  
    四是及时数据更新。各县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对已实现就业的离校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及时更新数据库,实现统计数据的动态管理。  
    五是按规定上报统计数据。各县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统计期间为上月25日至本月25日,并在每月27日前将本月统计的《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统计表》、《家庭困难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情况》一并上报到市就业局就业指导处。

    联系人:商连喜 蔡明君(传真电话:2645337)  
    附:家庭困难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情况(月报表)  
    

抚顺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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