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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指南
浏览:1559次    时间:2020年6月24日
  (一)补贴政策
  对当地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剩余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除按规定给予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外,按照每吸纳1名剩余贫困劳动力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补贴范围
  当地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三)认定依据
  当地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职工名册》一式三份;
  3、《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汇总审批表》一式三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招用剩余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剩余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7、就业期间当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8、就业期间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9、就业期间本人银行卡流水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1、当地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剩余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之后,县(区)所属用人单位需要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县(区)就业服务部门报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市属用人单位需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
  2、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五)工作要求
  1、补贴政策执行截止期限为2021年12月31日。
  2、对弄虚作假、骗取劳务输出补贴的单位或组织机构,要追回补贴并追究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处理。
  3、联系电话
  抚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开发部:
  024-52867765
 
 
政策相关文件:
①《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力度做好剩余人口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辽财社[2020]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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