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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浏览:1239次    时间:2011年2月15日
抚劳就发〔2011〕2 号
各县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各用人单位:
    2004 年开始,我市为促进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给予安置补贴,对于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通过几年来的运作情况,仍然存在操作程序不够规范,监管不够到位,制度不够完善,个别单位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为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管,规范日常管理,完善制度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安置就业困难对象范围和扶持企业条件
    1、安置就业困难对象补贴是由政府出资扶持,对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比例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范围: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4050”人员、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退伍军人、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困难家庭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3、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
贴的条件:
    以安置就业困难对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政府扶持的创业带头人创办的企业;安置就业困难对象达到 60%以上的特困企业;政府确定重点扶持的行业、企业。
    4、申报安置就业困难对象补贴的用工单位,必须是经工商部门注册、办理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
    二、 安置就业困难对象补贴审批程序
    1、符合安置就业困难对象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
单位的空岗情况和岗位性质向市、县(区)劳动就业部门申请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经市、县(区)审核批准后,享受政府给予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扶持。
    2、市属以上企业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
险补贴,由市就业局组织人员实地考核验收。县(区)属企业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县(区)就业局实地考核验收,签署意见。统一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根据当年资金情况及全市就业安置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全市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及人数。
    3、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用人单位的性质、招聘对象及
条件、职种、工资待遇等。申请报告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要求组织实施。
    三、 大龄困难对象的招用及相关权益
    1、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的报告,经批准后,要在新闻媒体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简章,在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组织招聘。招聘考核结束后,各县(区)就业局负责对上岗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将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报市就业局审批。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须与就业困难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保障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政府扶持补贴期限为三年,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核定,因退休、工作变动、自然减员等情况,要及时核减,并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备案。需增补就业困难对象补贴,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批。
    四、安置就业困难对象政策补贴的日常监管
    1、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安置就业困难对象扶持政策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对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单位就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各县(区)劳动就业部门负责所属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安
置就业困难对象的扶持政策。做好就业困难对象的审核和安置,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按时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报送相关资料,协助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3、各县(区)就业局、各用人单位都要设立专门的工作部
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妥善保管好劳动合同、工资台帐、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等相关资料,建立就业人员档案。做到每月核实享受补贴的就业困难对象在岗情况。
    4、对于用人单位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将取消扶持政
策,对于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行为,依法追缴所骗取的资金,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通报批评用人单位和责任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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