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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业者无偿提供创业场地的业务流程
浏览:2103次    时间:2010年1月7日
    县区政府要积极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把创业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对政府为创业者创业无偿提供产权和使用权归政府所有的经营场所(房产、土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县区要进一步强化孵化基地建设,每个县区至少要有一个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6户和从业100人以上的孵化基地,并作为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对达到标准,孵化效果明显,经市就业部门认定,给予适当补贴。
    工作程序:
    1、创业场所。允许自然人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个体创业的经营场所。
    2、创业场地。目前,我市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大部分园区是采取由本级财政租用房屋场地,只向创业者收取部分场地租金,或收取水电费,或收取物业管理费等方式。
    3、孵化标志。一是孵化基地所孵化创业企业1年以上存活率达80%以上;二是孵化基地所孵化创业企业与被吸纳各类失业人员普遍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4、孵化补贴。对孵化效果明显,经市就业部门认定后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按孵化基地所孵化创业企业每吸纳1名失业人员,给孵化基地一定补贴。补贴程序为先认定创业带头人及吸纳的失业人员总数,最后确定孵化基地补贴额度,每半年拨付一次。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由市财政承担。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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