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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申报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浏览:747次    时间:2009年3月10日

抚劳就发〔2009〕3号 

各县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各用人单位:  
    近年来,我市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采取了一系列就业援助措施,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使一大批就业困难人员走上工作岗位,这对于缓解我市的就业压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充分调动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性。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享受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岗位补贴管理的要求, 决定从2009年3月开始,对全市享受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补贴政策的单位进行重新申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困难对象、申报范围条件  
    1、就业困难对象。是指我市城镇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2007 年以来毕业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2、用人单位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在各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基础上,重点是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主要包括服装、纺织、手工编织、食品加工和社会服务等行业;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创办的企业; 根据经济形势市政府确定重点扶持的行业、 企业。  
    3、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单位条件。凡申请享受补贴的单位必须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具有经营场地和项目,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工资收入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规范申报操作程序,进一步完善日常管理工作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要向市、县区劳动就业部门提出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性质、招聘条件、职种、工资保险、合同期限等,经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在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组织公开招聘。招聘结束后,用人单位凭单位的相关证件和招聘的手续,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困难群体的对象、享受政策的范围和操作程序规范运作,对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进行实地考核,由考察人签字认定,县区就业局长确定后,将企业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人员情况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保证就业困难对象岗位补贴重新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经批准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基本信息必须进入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  
    3、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政策期限暂定三年。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工作,根据当年的财力和安置的实际情况,由市政府确定调整补贴的标准和人数。  
    4、各用人单位要对享受扶持政策扶持的人员,实行档案单独管理,妥善保管好劳动合同、工资、保险等相关资料,随时接受劳动就业等部门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岗和享受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对于因退休、工作变动、自然减员等原因减少人员,要及时报减,并报市、县区就业部门。需增补安置就业困难对象补贴的,必须是新招聘人员,经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严禁擅自用原岗位上人员顶替。  
    5、市、县区劳动就业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指导、审核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违反政策规定行为的发生。 
三、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做好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工作 
    就业困难人员是市场就业中的困难群体,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是鼓励和调动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积极性,援助就业困难群体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因此,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把贯彻这项政策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加以落实,使更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

抚顺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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