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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抚顺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孵化基地的意见》的通知
浏览:736次    时间:2008年7月17日

抚再办发〔20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现将《抚顺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孵化基地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开展创业服务。

   

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OO 八年七月十七日

抚顺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孵化基地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在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通过政策扶持与引导,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了一人创业带动多人就业的倍增效应,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有效地缓解了就业压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由于一些下岗失业人员缺少创办企业的经验、力量单薄、信息闭塞、资金缺乏、技术力量薄弱等自身原因,影响了创业的成功率和小型企业的发展。为了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2008]16 号)精神,为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宽松环境,从现在开始,在全市开展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孵化基地的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为指针,以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成功率,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为目的,通过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创业保护,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服务,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小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今年市本级建立1 个一次性入驻创业户数15 户和200 人以上的孵化基地; 各县区建立 1 个一次性入驻创业户数5 户和100 人以上的孵化基地。  
     二、工作要求  
    (一)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的功能与作用。 
    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孵化基地, 是促进创业能力发展与延伸、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举措。创业孵化基地是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为有志于自主创业兴办小型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创业环境和服务,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在一段时间内培育出小企业家和创业企业,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创业目标的园区(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  
    创业孵化基地的基本功能是:一是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对创业者进行创业和生产经营知识的培训,扶持、进行创业项目评估、市场分析预测、引导创业者创业,使其创业愿望变为现实;协助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和银行开户等;提供生产经营必需的场地、设施、通讯等。二是开展生产经营服务。为在基地内的创业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服务、各类信息,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提供会计、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服务,针对企业实际,推荐各类人才,开展技术培训和企业各类知识培训,开展技术交流,代缴税费及产品推介等。三是协调落实政策服务。为入驻的企业协调申请小额贷款、办理税费减免手续和落实其它优惠政策,应企业的申请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因此, 各县区、 各单位要按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标准和要求,认真抓好孵化基地建设,真正发挥其孵化的功能作用,为我市培育出更多的小企业和企业家。  
    (二)结合实际,建立多种形式的创业孵化基地。各县区、各单位在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中,要划出一块场地或利用一个市场,或利用闲置的设备、厂房,作为入驻企业和创业人员进行生产、办公、商务活动的必要场地或场所。要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因地制宜,不拘一格,建立起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一是高新技术型。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内建立技术和资金密集型孵化基地;二是商业服务型。充分利用现有创业市场的设施,划出一定面积、让出部分柜台,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孵化,也可以在相对集中的地区将分散的服务摊、点、集约为一定规模化的网、站,组建孵化基地;三是劳动密集型。依附我市的能源、原材料的优势,盘活存量资产,创办各种类型的加工企业,实现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孵化。同时,可以组织、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建立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型的孵化基地,也可以根据不同群体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特点,建立适合不同群体人员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    
    各创业孵化基地要建立完善的工作管理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程序。要选聘一定的技术人员或专家,对创业成功者进行跟踪服务,随时了解他们的生产经营情况,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三)政策扶持,鼓励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创业。 政策的扶持与引导是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的关键。按照国家、省、市再就业的相关政策规定,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小企业,要将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孵化基地对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除收取煤、水、电、汽费用外,要减免场地、办公场所的租赁费用,并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劳动就业部门要对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的单位,进行及时的考核和认定,并根据基地的孵化成果,对孵化基地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对在孵化期间的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给予重点政策扶持。  
    (四)加强领导,成立创业孵化基地协调机构,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各县区、各级领导要加强对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工作的领导,由主要领导负责,组织劳动、工商、税务、银行、城建、环保、卫生、小企业发展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议事机构,协调各方面关系,定期研究工作,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 
    各级劳动就业部门要建立创业指导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创业扶持规划、配套政策和推进措施,为创业者提供 SYB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专家咨询、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五)强化督察,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纳入考核各级政府、部门重要的目标管理体系。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是省政府考核我市2008 年就业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也是今年全市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因此,各县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纳入重要的工作议程,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实施。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委组织部、绩效办、目标办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检查的情况予以通报,并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孵化基地的工作,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实施扩大就业的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 2008年再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全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支持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工作, 保证其健康发展, 逐步形成劳动部门主抓、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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