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劳就发[20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的规定,将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 “劳动力市场”更名为 “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前面冠以xx县 (区、开发区)字样,于5月底前挂出牌匾,市对牌匾样式不作统一规定。
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