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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1422次    时间:2010年8月26日
抚劳就发〔2010〕9 号
各县(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
      现将我市《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实施意见
 
      几年来,市政府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使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就业,有效地缓解了抚顺地区的就业压力,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公益性岗位在开发与管理方面还存在着管理制度和方式不够完善,监督检查不到位,社会效益不明显等问题。为强化公益性岗位的监管,明确市、县(区)和相关单位的责任义务,实行市级统筹、县(区)管理、总量控制、规范运作、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现就我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益性岗位设置范围与安置对象
    (一)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对用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岗位,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扶持,是援助就业困难群体的一项政策措施。主要是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单位后勤保障和公共事业服务、社会治安协管开发的岗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继续拓展公益性岗位的开发领域。
      1、基层社会管理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残疾人专职委员、司法调解协理员、生产、食品安全协理员、就业网络管理员、绿化清洁员。
      2、城市公共设施养护公益性岗位设置:城区卫生清扫员、绿化员、河道保洁员、物业管理等。
      3、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公益性岗位设置:清洁员、保安员、机关食堂等后勤服务。
      4、社区社会化服务公益性岗位设置:托幼、护老服务员等。
      5、社会治安协管公益性岗位设备:社会治安协管员、交通协勤员、人力资源市场协理员。具有经营性质的单位,不设置公益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烈属、退伍军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困难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规范公益性岗位招聘、录用程序
      1、各县(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就业困难群体的对象、享受公益性岗位扶持政策的范围规范运作。对辖区内申请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及岗位进行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区就业局向市就业局提出申请报告,由市就业局批准后实施。公安、市直机关等直属单位直接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
      2、各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人员的报告经批准后,要在新闻媒体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简章,在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组织招聘。考核和招聘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招聘考核结束后,各县(区)就业局负责对上岗人员的资格、
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将符合公益岗位条件人员的相关资料报市就业局备案,签订公益岗位合同,协助用人单位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市直用人单位招聘考核结束后,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审核认定和审批,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4、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每年审核一次,合同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可续签合同至退休,其余人员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合同。
      三、提高责任意识,加强日常管理
      1、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根据岗位性质和需要,对上岗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安全作业、社会公德和责任意识的培训和教育。要加强日常的考核和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提高就业人员的社会责任、自身素质和劳动技能。
      2、各县(区)劳动就业部门负责对县(区)属用人单位及街道、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贯彻落实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做好就业困难对象的审核和安置,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按时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报送相关资料,协助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3、公安、市直机关等市属有关行业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对就业人员进行培训。按时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报送相关材料,接受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对公益性岗位进行审核备案,对县(区)、系统和行业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四、强化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
      1、各县(区)就业局、各用人单位主要领导是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责任人,都要设立专门的工作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妥善保管公益性岗位工资、保险、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档案。
      2、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每季度深入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核实公
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各县(区)就业局,市直属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每月对所辖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进行核实。对于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无正当理由,违反劳动纪律不到岗位工作、不完成岗位任务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不到岗工作或违反国家法律规章的应予以辞退;
      3、对于用人单位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视情况取消设置的公益性岗位;对于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公益性岗位工资、社会保险等行为,除依法追缴所骗取的资金,取消公益性岗位扶持指标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通报批评用人单位和责任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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