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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1048次    时间:2010年8月16日
抚就办发〔2010〕1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行提供再就业岗位再就业服务和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抚政发[2003]7 号)、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抚顺市再就业服务和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抚再办发[2003]7 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社[2006]54 号)、市政府《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抚政发[2009]10 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劳务输出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务输出补贴政策
经批准的各类劳务输出服务机构,凡有组织输送一名城乡劳动力到外市(境外)就业,并签定一年(抚顺司炉签订六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可给予100 至200 元劳务输出补贴。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到外市就业给予150 元劳务输出补贴,到境外就业给予200 元劳务输出补贴;
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失地农民到外市就业给予100 元劳务输出补贴,到境外就业给予150 元劳务输出补贴。
      二、补贴认定依据
      凡申请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劳务输出补贴的单位须将申请人员相关数据输入劳动99·3 版软件(劳务输出补贴实名制数据库)后,提供以下审核材料:
      1、《就业服务补贴申请表》(劳务输出)一式四份;
      2、《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名册》一式四份;
      3、下岗失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下岗失业人员的《失业证》或《下岗证明》复印件一份;
      5、下岗失业人员与外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6、境外劳务输出须提供护照和获准签证复印件一份。凡申请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失地农民劳务输出补贴的单位须将申请人员相关数据输入劳动99·3 版软件(劳务输出补贴实名
制数据库)后,提供以下审核材料:
      1、《就业服务补贴申请表》(劳务输出)一式四份;
      2、《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人员名册》一式四份;
      3、输出人员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输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村或乡政府提供输出人员证明一份;
      5、输出人员与外市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6、境外劳务输出须提供护照和获准签证复印件一份。
      三、审批程序
      1、各级各类劳务输出机构在输出下岗失业人员或农村剩余
劳动力及失地农民成功1 个月之后,将上述资料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劳务输出指导处;
      2、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就业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四、工作要求
      1、对同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失地农民的劳务输出补贴,年只能申请一次,不能重复申请。
      2、对弄虚作假、骗取劳务输出补贴的单位或组织机构,要追回补贴并追究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处理。
 
附:就业服务补贴申请表(劳务输出)
 
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 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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