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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普惠制培训基础管理工作通知
浏览:908次    时间:2010年6月9日
抚普培办发〔2010〕1 号
各普惠制就业培训机构: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基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0]210 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基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市普惠制就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 年六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基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改委: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2009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6号)提出了“目录加定点”的工作组织模式,对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改委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对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强化就业和培训一体化、发挥技工院校主渠道作用做出新的规范。为贯彻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基础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目录加定点”的工作要求
    (一)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的专业设置,原则上不能超出辽人社发[2009]6号文件中《普惠制培训专业(等级)课时和补贴标准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确定的专业范围。各市可从中选取符合本市实际需要的部分专业作为普惠制培训范围,不要求省、市一致。各市每年年底前要将下一年度拟开展的培训专业范围,报省普惠办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将根据各市培训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和优化《目录》。
    (二)开展《目录》规定以外专业的培训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培训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确定。培训机构定点资格认定及培训的每一个班次都需报省审批,主要是确定培训对象的总体资格条件和核实每班次培训人数。培训的资格审查、日常管理、结业审核、补贴结算等工作仍由市里负责实施。
    (三)对《目录》中确定的就业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去向不明确和明显带有兴趣爱好、自我服务倾向的限制类专业,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原则确定培训机构的定点资格,具体培训班次的审批和管理由市负责。对《目录》内的非限制类专业,培训机构的定点资格、具体培训班次的审批和管理权限全部在市里。
    (四)根据培训专业的性质(限制类、非限制类)和实际培训需求,合理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数量,体现少而精、高水平的原则。对《目录》内限制类专业,省普惠办每两年调整完善一次,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目前暂按《关于印发<技能提升培训专业目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业目录>的通知》(辽普惠办[2009]2号)文件中明确的限制类专业范围执行。以县(市、区)为单位,承担《目录》内同一非限制类专业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承担《目录》内同一限制类专业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每个定点培训机构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专业原则上不超过8个。各市普惠办直接管理的定点培训机构数量控制原则和专业设置管理,按以上办法执行。
    (五)认真研究参加《目录》内限制类专业培训的对象范围,突出培训促进就业的直接效果。部分限制类专业可面向特定对象开放。具体办法由各市制定。
二、严格执行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和程序
    (六)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资质认定的有关要求,认真考察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的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师资配备和教材选用等情况。申报审核、实地考察后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培训机构,方可进入定点资格认定程序。
    (七)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机制。在各市推荐基础上,省普惠办择优选择有关专家组成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工作专家组。各市在进行培训机构定点资格申报审核、实地考察、例会评审过程中要从省定专家组中选择专家全程参与。省定专家组由各市推荐职业教育和培训领域的专家组成,开展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时由各市普惠办从中自主选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作用,共同做好培训机构定点资格认定工作。纪检监察部门派驻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机构负责全程监督。
    (八)坚持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定点资格认定工作,实行招投标等公平、公开、公正方式确定。要发挥技师院校、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职教中心的主渠道作用,培训工作应向基础好、能力强、高水平的培训机构集中,提高培训质量和规模效益。
    (九)推选普惠制就业培训示范性定点培训机构,优先承担培训任务、参与重点培训项目及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培训规模、培训质量、培训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初选名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择选最终确定。省普惠办负责制定相关标准。
    (十)培训机构的定点资格每两年认定一次,示范性定点培训机构每三年认定一次。各市普惠办要与获得定点资格的培训机构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限、培训补贴标准等培训信息和相关责任义务及管理要求。对学员结束普惠制就业培训后的接续强化培训的收费标准,也应在管理协议中提出建议。
    (十一)培训机构定点资格认定工作应集中进行,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增补。各市要将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限、收费标准等情况,以适当形式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培训全过程的管理监督
    (十二)加强招生的统一组织,实行培训实名制管理。由各市普惠办确定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拟参加培训学员的报名工作,并做好相关资格审核。要实行学员本人现场报名方式,了解和确认学员的培训意愿,并采集学员照片、签名等信息供培训管理使用。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学员,要形成培训学员基本信息登记表,作为学员、定点培训机构、管理机构参加培训、组织培训、监管培训的有效凭证。获得相关培训专业定点资格的培训机构不得接受学员培训报名或代替学员进行集体报名,可宣传相关培训政策和报名程序。对学员数量集中的,专门管理机构可采取上门服务、现场报名审核方式。
    (十三)采取培训派遣方式,分配培训任务。根据每个培训专业学员报名数量和学员申报定点培训机构情况,在认真考核定点机构培训方案、培训能力的基础上,以培训协议方式,确定具体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即培训机构定点资格和实际承担任务适度分离,对于报名人数有限的培训专业,实际承担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数量可少于获得定点资格的培训机构数量。培训协议应明确培训专业(工种)、名称、培训规模、学员信息等。
    (十四)强化培训过程管理。一是加强培训课表备案检查工作,培训机构须在每月月末上报次月的培训课表,管理机构据此检查培训开展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计入最终综合考评,防止培训机构以串课或理论教学改实训等名义回避检查。二是各定点:培训机构须具备在相对固定的培训教室开通远程视频监控的设施条件,并保持运行良好。培训管理机构依据培训课表对教学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三是建立检查监督制度,培训管理机构要根据培训课表,定期对部分正在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电话抽查,不定期:地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情况的实地检查。并以电话抽查和实地检查情况来确定最终培训补贴结算人数。四是严格中途退学管理。对中途退学(包括就业)培训学员,定点培训机构必须按月向管理机构报送情况。凡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将按双倍人数扣减培训补贴,累计瞒报退学人数达到10人的,取消定点培训资格。五是实施重点培训机构省级监控办法。根据各定点培训机构上一年度培训规模、培训补贴额度,省普惠办确定重点监控培训机构名单,每年第一季度公布。被重点监控的定点培训机构须按季度向省普惠办上报培训开展情况,包括招生专业及人数、学员个人信息、申领补贴等信息。每季度中间月份报送上一季度情况。被列入重点监控的定点培训机构,要接受省普惠办的电话抽查、实地抽查、远程监控等管理监督。各市普惠办要采取类似办法,确定市级监控重点,强化培训管理。
    (十五)切实做好结业审核,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应按规定内容撰写培训班次总结报告。管理机构应在每个培训班次结束前后半个月内开展结业考评工作,根据监控检查、学员反馈日常管理等方面情况,对培训机构培训组织情况做出经培训机构确认的综合评价。各市要加强培训质量的评估工作,逐步建立培训学员实名制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的培训质量考评办法,可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和通过职业技能鉴定人数作为申领补贴的重要因素。
四、切实抓好组织领导
    (十六)要结合省普惠办部署的清理整顿工作,认真抓好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工作。专业设置及其定点培训机构数量要达到相关要求。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的程序和办法,须严格按本通知执行。
    (十七)要对照招生组织、报名管理、资格审核、培训派遣、过程管理、结业审核等环节的具体要求,从本市实际出发,进一步调整完善普惠制就业培训的工作流程。要找准控制点,抓住关键点,确保培训组织到位、培训管理尽责。
    (十八)要建立健全普惠制就业培训统计制度。其中,月报主要包括培训各专业人数及培训期限等内容,每月10日前报上月情况;季报主要包括培训专业及其人数、培训学员的类型结构、培训期限及培训补贴到位情况等内容,采取下一季度首月月末上报上一季度季报的方式。具体报表样式由省普惠办制定。省普惠办每季度应形成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综合分析报告。
    (十九)要做好培训指导管理工作。各定点培训机构要继续按要求建立好学员培训档案以备查验。管理机构也要在培训学员信息、培训班次信息、培训补贴申领信息、培训机构状况信息等方面形成档案。有条件的可以建立电子档案,方便查询,利于分析。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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