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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也有养老金了
浏览:117次    时间:2011年8月29日
 
    8月中旬,清原县1235名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老人领取到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成为我市首批享受这项惠民政策的居民。
    为建立和完善全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我市从7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8月18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待遇。
    按国家政策规定,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参保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参保人员退休后可在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两者相加就是参保人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
    居民参保后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它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市、县区财政还将给予参保人员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80%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
    目前,我市各县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摸底调查工作已基本结束,发放工作正在进行中。 (抚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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